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2014年度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陕组通字【2013】60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我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持有的因私护照(通行证)进行清查,并集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保管的证件种类
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检查对象
学校在职的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和退休的厅级干部
三、保管、申领办法
1.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持有因私护照(通行证)由组织部统一保管。过期因私护照(通行证),可由本人申请取回。如因私护照(通行证)需换发,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申领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新护照(通行证)交组织部保管。对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人员,在办理完撤销备案手续一月内,将所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退还本人。
2.中层干部如需出国(境),须填写《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经相关部门会签、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方可到组织部办理证件领用手续。出国(境)返回后,须在10日内将因私护照(通行证)交回组织部集中保管。
四、有关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自觉做好因私护照(通行证)的清查、上缴和统一管理工作。
2.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于1月16日前完成所在部门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持有因私证照的清查工作,并逐一审核登记。将还未上缴集中管理的因私证照统一交至组织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因私护照(通行证)。对因丢失不能按时上交的,须由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所在单位(部门)出具证明;对正在办理出国(境)手续和已出国(境)尚未返回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出具证明,对返回日期做出说明。对其它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上交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出具情况说明。
4.科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在组织部备案。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及联系人:一号教学楼820室李娜
电话:33722948
邮箱:137057663@qq.com
附件:2014年度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统计表
党委组织部
201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