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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护照(通行证)进行清查和集中保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1   点击数: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2014年度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陕组通字【2013】60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我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持有的因私护照(通行证)进行清查,并集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保管的证件种类

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检查对象

学校在职的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和退休的厅级干部

三、保管申领办法

1.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持有因私护照(通行证)由组织部统一保管。过期因私护照(通行证),可由本人申请取回。如因私护照(通行证)需换发,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申领后须10个工作日内将新护照(通行证)交组织部保管。对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人员,在办理完撤销备案手续一月内,将所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退还本人。

2.中层干部如需出国(境),须填写《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经相关部门会签、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方可到组织部办理证件领用手续。出国(境)返回后,须在10日内将因私护照(通行证)交回组织部集中保管。

四、有关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自觉做好因私护照(通行证)清查、上缴和统一管理工作。

2.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于116日前完成所在部门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持有因私证照的清查工作并逐一审核登记。将还未上缴集中管理的因私证照统一交至组织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因私护照(通行证)。对因丢失不能按时上交的,须由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所在单位(部门)出具证明;对正在办理出国(境)手续和已出国(境)尚未返回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出具证明,对返回日期做出说明。对其它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上交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出具情况说明。

4.科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在组织部备案。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及联系人:一号教学楼820室李娜

电话:33722948

箱:137057663@qq.com

附件:2014年度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统计表

党委组织部

2014年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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