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一支高素质处级领导干部队伍,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央、省委关于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适应和满足学院改革发展的需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把我院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学院党政的决议、决定,廉洁奉公、勤政高效、坚强团结的领导集体。
第四条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学院核定的机构和职数进行配备。在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干部岗位的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学院处级干部岗位分为职员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职员岗位分为五级、六级职员,并设一定数量的“双肩挑”岗位。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纪委和组织部可设处级纪检员和组织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教学院(系)、教辅和附属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二章干部任免权限
第六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院党委对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处级干部的培养、推荐、考察、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提出任免方案,经书记办公会议酝酿讨论后,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部分岗位处级干部的任免按照相关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征求意见或备案。
第八条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的需要,提出处级干部职数配置方案,经书记办公会议酝酿讨论后,由党委会议研究审定。
第三章选拔与任用条件
第九条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改革意识强,在学院建设发展中艰苦创业,实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坚持把院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能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条提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由副处级提任正处级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三)一般应具有本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担任专业技术岗位和“双肩挑”岗位的处级领导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四)必须是学院在职在册正式人员。
(五)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六)干部选拔任用前,一般应经过上级培训或学院党校培训。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处级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并符合规定的年限;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除应具备第九条和第十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党政管理或教学科研等岗位上工作业绩突出,近三年内获得过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的。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成果突出的博士。
(三)在同一职级连续三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第十二条提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在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决定之前,应先由纪检委对干部个人作出廉政鉴定。
第十三条注意从民主党派、无党派、少数民族和女性干部中选拔处级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应注重班子的年龄结构,形成梯队。提任副处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正处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十五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应具有突出的业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组织确认,不能提拔任用:
(一)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二)严重失职、渎职,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未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不廉洁行为的。
(五)未履行稳定安全和综合治理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党和国家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干部换届调整期间,跑官要官,拉帮结伙,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选拔与任用程序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或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根据岗位性质和有关要求,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根据推荐结果由书记办公会酝酿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二)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成考察组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察采用个别谈话、与考察对象谈话等方式,全面了解情况。
干部考察实行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三)酝酿:干部人选在讨论决定之前,根据考察结果,由组织部向书记办公会汇报,书记办公会充分沟通酝酿。
(四)讨论决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进行。需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处级干部的任免经院党委会决定后,选任制和党委职能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由党委发文任命;行政处级领导干部由院行政发文、院长聘任。
第十八条干部任职后,院纪委要与其进行廉政谈话,并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十九条在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应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形式。职员岗位处级干部可以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处级干部也可以竞聘职员岗位,待遇按照新聘任岗位对待。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制和聘任制。
(一)处级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基层领导班子的任期一般以正职的任期为准。
(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后,应及时换届。
(三)职员岗位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不超过两届,管人、管财、管物及基建、招生等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任职一般为一届。
(四)基层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对任期两届后群众满意度测评在70%以上的可连任第三届,任期届满,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每届任期中期对其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满意度低于50%的,由本人申请辞去其现任职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制度。
(一)处级干部退居二线的年龄为:男性57周岁,女性52周岁。
(二)五、六级职员岗位的处级干部到达退居二线年龄后,五级职员改任正处级调研员、六级职员改任副处级调研员,专业技术岗位处级干部到达退居二线年龄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三)干部换届时,距离退二线年龄不足一年的处级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保留其原职待遇到退居二线年龄时为止。
第五章免职 辞职 降职
第二十二条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居二线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本人要求调离并经批准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三条处级干部免职后的管理,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一)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返回教学、科研或其它专业技术岗位。
(二)职员岗位的干部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从事管理工作的,按新岗位管理。
(三)干部免职离岗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实行处级干部辞职与降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或工作调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个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呈报审批,党委组织部应在收到申请书的一个月之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于擅自离职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引咎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指党委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本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五)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后的待遇按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群众认同,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任用。
第六章教育 培养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强处级干部的教育和培训。
(一)建立处级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组织处级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处级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
(二)党委党校开设干部培训班,组织处级干部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教育理论,拓宽视野,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学习当代政治、经济、科技、军事、法律和管理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的综合素质与管理水平。
(三)选送优秀的中青年处级领导干部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班学习。
(四)鼓励中青年处级干部在职进修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
(五)设立专项干部培训经费,确保把干部教育与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建立处级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制度。
(一)干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组织出面进行谈话或诫勉:
1.党风廉政方面存在问题,违反党的纪律,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但尚不足以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立案的。
2.工作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够,闹不团结的。
3.工作中造成失误,但尚不够降职或免职条件的。
4.任期内工作不力,主动性、创造性不强的。
(二)干部被诫勉一次后,仍无明显改进者,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七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干部换岗交流。干部换岗交流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在党委领导下,对处级干部进行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处级领导干部考核一般采用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组织鉴定、征求主管院领导意见等方式进行。
考核应注重组织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由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干部考核的结果向群众公布,作为干部晋职、晋级、奖励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干部的奖惩,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按学院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跑官要官,行贿受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党委讨论干部问题时,凡涉及班子成员个人或子女亲属时,本人要主动回避。
领导干部任职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委、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五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党委、纪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党委组织部、纪委、审计处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三十八条在干部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纪检机关举报、申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咸阳师范学院处级干部换岗交流工作实施
办法
(修订稿)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为加快我院干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交流的激励和保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干部换岗交流的意义
(一)干部换岗交流,有利于干部经受多岗锻炼,开阔视野,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廉洁从政,充分施展才能。
(二)干部换岗交流,有利于改善领导班子的群体结构,增强凝聚力、战斗力,提高整体效能。
(三)实行干部换岗交流,是党培养和提高干部素质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干部的成长,是保护、爱护干部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干部换岗交流的对象与范围
凡在我院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均列为交流的对象,重点是管人、管财、管物及基建、招生等部门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工作需要换岗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换岗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四)任职时间已达交流规定届数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换岗交流的。
三、换岗交流原则
(一)干部换岗交流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与干部换届工作同时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院党委决定随时实施。
(二)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三)管人、管财、管物及基建、招生等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任职一般不超过一届。
(四)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在干部任期届满时进行换岗交流。
(五)干部换岗交流在学院教学院(系)、职能部门、教辅和附属单位之间进行。
四、换岗交流的程序:
(一)填写换岗交流志愿表;
(二)资格审查;
(三)党委会研究决定换岗交流意见;
(四)发文任免。
五、干部换岗交流工作纪律
(一)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干部换岗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凡是被确定为换岗交流的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识大体,顾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三)凡是确定为换岗交流的干部,务必按照《咸阳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离任手续交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通知下达之后一周内办完交接手续,到任上班。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坚持无理要求的,经院领导谈话无效者,予以免职。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组织部负责干部换岗交流工作的实施与操作。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