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规范科学的干部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级领导干部队伍,促进我校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科级干部严格按照学校编制方案核定的职数进行配备。在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按照领导干部岗位的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岗位分为职员岗位(含七级职员、八级职员)和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科级干部及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二章科级干部管理权限
第五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科级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配备、任用、考核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科级干部的配备
第六条机关职能处室、教辅单位的科级干部职数,由组织部根据学校岗位编制方案分类设定。具体科室名称、岗位称谓由各单位按规定确定,报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二级教学院系设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一名。教学秘书和辅导员的岗位职数按规定确定。
第八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可采取选任、聘任和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九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条提任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副科级提任正科级职务,须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三)提任副科级职务,具有本科学历者应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学术硕士应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专业硕士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提任副科级职务,年龄不超过35周岁;提任正科级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五)干部选拔任用前,一般应经过上级培训或学校党校培训,如有特殊情况未经培训的,应在提拔任用后一年内接受培训。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根据具体岗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科级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五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二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为个人报名、酝酿、考察、会议讨论、公示和聘任。
(一)组织部公布科级干部岗的职位职数、职责及要求。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个人,在组织部报名,填写应聘申请表;
(二)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会同用人单位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部按规定对考察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察工作,同时校纪委对考察人选进行廉政鉴定;
(四)根据考察与廉政鉴定结果,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聘任意见,经书记办公会研究后,向党委会报告;
(五)拟提拔人选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无异议,由组织部发文聘任。
第十三条科级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能胜任者免去其职务。
第六章科级干部的聘期和待遇
第十四条 科级干部聘期一般为一届(三年)。
第十五条 受聘的科级干部在聘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相应级别的工资及有关待遇。专技岗科级干部执行专技系列工资标准;职员岗科级干部执行职员系列工资标准。
(二)享受相应级别的校内津贴及其它待遇。
第十六条执行科级干部退二线制度。
(一)现任科级干部男年满52周岁、女年满47周岁,改任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正、副主任科员从改任之日起,在全校编制岗位内自愿选择一个非领导职务岗位,履行新的岗位职责,由所属单位按新岗位要求进行管理和考核。年度考核合格者,享受本人相应职级待遇。
(二)工资标准按专业技术职称执行的科级干部到达退二线年龄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享受本人相应职称待遇。
第七章科级干部的换岗交流
第十七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级干部实行换岗交流。
第十八条换岗交流
(一)科级干部换岗交流一般在任期届满时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交流;
(二)凡涉人、财、物和工程管理等部门的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六年);
(三)科级干部换岗交流在单位内部或全校范围内进行。
第八章科级干部的免职、辞职与降职
第十九条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二线年龄界限的;
(二)在试用期满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中,考核结果不合格,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条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
第二十一条科级干部因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降职使用者,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科级干部的教育、培养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级干部的教育与培训。
(一)科级干部应积极参加所在党总支、党支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素质。
(二)党委党校开设培训班,组织科级干部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及有关业务知识,提高组织能力与管理水平。
(三)鼓励科级干部在职进修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建立科级干部谈话、诫勉制度。
(一)科级干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组织部对其进行谈话或诫勉:
党风廉政方面存在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但尚不足以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立案的;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够,违反党的纪律,工作中闹不团结的;
工作中造成失误,但尚不够降职或免职条件的;
任期内工作不力,主动性、创造性不强的。
(二)科级干部被诫勉一次后,仍无明显改进者,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十章科级干部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在党委领导下,各教学院系及附属单位的科级干部由组织部会同各党总支进行考核;党政机关的科级干部由组织部与机关党总支会同各单位进行考核。科级干部考核有试用期满考核、届中考核、届末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办法和程序见处科级干部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科级干部考核一般采用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组织鉴定、征求主管领导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科级干部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晋职、晋级、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科级干部的奖惩,由组织部、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章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临时动议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不准随意更改组织的决定;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跑官要官,行贿受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科级干部任免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科级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予以免职。
第三十一条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纪委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三条在科级干部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纪检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