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明确试用期的新提拔正处级和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为同级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时间从学校发文之日起计算。在试用期内,干部履行所任岗位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试用期内,实行联系人制度。副处级试用期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定一名本单位正处级领导干部作为联系人,正处级试用期领导干部由分管校领导作为联系人。联系人要经常与被联系人谈话,指导其履行岗位职责,着重指出被联系人存在的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五条领导干部试用期要求
1.结合岗位职责内容,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任职6个月后,将分管工作的实施情况或调研报告交主管校领导审定,并报党委组织部。
2.试用期内,累计出国(境)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遵守领导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试用期考核原则和内容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
第七条试用期考核程序
1.领导干部试用期满,一个月内提交试用期工作总结,由所在二级学院党委、各党总支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示;同时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表》。
2.所在二级学院党委、各党总支听取所属单位同事及下属意见,经集体讨论后,将干部试用期的思想品德、工作状态、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廉洁自律、改进不足等填入《咸阳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表》,并明确考核意见,报党委组织部。
3.党委组织部听取(征求)单位正职或分管校领导及所属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人意见。
4.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形成综合考核初步意见,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八条试用期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试用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况,原则上考核为不合格。
1.试用期内年终考核为不合格者。
2.干部群众反映强烈,认为不适合继续任职者。
3.试用期内辞职(辞退)者。
第九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1.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2.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待遇做相应调整。
3.党委组织部与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考核材料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学校党委批准,提前结束任职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试用期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所在二级学院党委、各党总支教育、支持和监督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