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教党〔20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坚持把优秀大学生、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作为重要工作环节,实现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党委、各党总支要将知党、爱党教育纳入新进教工入职教育和新生入学教育的内容之中,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入党条件、入党程序等基本知识,引导青年教工、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着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给予鼓励、提出要求,指出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
1.具备《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的条件;2.还应具备:①向党组织递交了书面入党申请,信仰共产主义,入党愿望较迫切;②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带头作用;③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团结同志,群众反映较好。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有增有减。
进校前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职工或学生,所在党组织要根据本人的表现以及参考原单位的培养考察情况,及时做好材料审核和材料转接工作,将符合标准要求的积极分子纳入新的支部,确定培养联系人,做好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入党积极分子调整单位、毕业离校时,所在党组织应将其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规整密封后,做好党组织关系转出工作。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建立档案,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按照培养联系人的任务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
第十一条 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就其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如实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的条件:
1.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2.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
3.入党动机端正;
4.经过党校培训,党的基本知识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唯一条件。
第十六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1.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达本班前二分之一;
2.日常学习、生活、工作中表现不先进,未获得任何奖励;
3.群众意见有分歧、公示不合格;
4.未参加党校培训或参加了党校培训但未结业者;
5.近一年内有不及格课程者。
第十七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1.支部委员会对积极分子进行审查,提出初步人选;
2.支部经过个别谈话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外群众意见,并作好原始记录,经二级学院党委审议、备案(各党总支审议报校党委备案),方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3.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支部要安排专人负责进行培养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做好吸收入党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确定后,由本人所在党组织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对已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在为发展对象正式履行入党手续前,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政审材料、公示材料等报上级党委预审。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拟发展对象的条件是否成熟等。教职工发展对象还需征求分管或联系院领导、纪检等部门意见。预审合格后,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正式履行入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党组织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要按组织的要求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一般应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栏目内容拟好草稿,入党介绍人审阅合格后,由本人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入党介绍人在有关栏目内,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大会前,要以书面公告的形式公示发展对象(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逐项审查,经认定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具体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和今后努力方向、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群众座谈会意见、工作和学习表现、政审结论和进行公示的情况,对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提出意见。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5.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6.发展对象发言。
7.宣读支部大会的决议。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政审材料、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公示材料等报上级党委审批。
8.审议、审批。二级学院党委(各党总支)应落实专人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合格后,及时召开委员会对发展对象逐个讨论审议,签署意见后(各党总支报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审批之前,应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以及主要优缺点和不足,对其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关于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和党总支的审议意见,上级党委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讨论审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会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委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党支部,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予以宣布。未被批准入党的,相关党组织都要做好本人思想工作,指明努力方向,并继续加强培养和教育。
预备党员被批准后,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所有入党材料,由所在党组织负责保管;未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材料,退还所在党支部。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考察期间要填写《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由党支部负责掌握预备期间的表现和考察情况。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是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必要仪式,体现了入党的庄重性和严肃性。入党宣誓一般由各二级学院党委、各党总支组织进行,除全体党员参加外,可吸收一部分积极分子参加。
第三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仍有教育的重要责任。要帮助他们按党章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克服缺点,提高党性修养,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在有预备党员调入或党员在预备期入党介绍人调离,党组织都应及时重新确定教育考察人。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要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积极为党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应坚持每季度向党支部作一次思想汇报,征得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要每季度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教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的考察,主要是了解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及现实表现,考察结果及支部大会对其提出的缺点和不足的改正情况,均应记入《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预备党员调离时,应将对其的考察情况及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各二级学院党委审议、审批(设立党总支的由党总支审议,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将满时,应及时向支部书面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支部应及时讨论其是否具备条件转为正式党员,无特殊情况,支部不得拖延讨论时间。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1.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期满时,应由本人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设有党小组的支部,由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具体的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充分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4.支部委员会审查。根据党小组、入党介绍人的考察意见,以及党员和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条件进行审查,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并在本支部范围对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然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5.支部大会讨论。其程序为:①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的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清楚的问题;②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③党员讨论发言;④支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6.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八条 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指派专人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九条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党委、各党总支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校党委将不定期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发展党员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二级学院党委、各党总支一定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严格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介绍人或考察人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反映被考察者的情况;要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对发展党员过程中违反组织原则,搞不正之风,造成发展党员工作失误或恶劣影响者,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