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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18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立一支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人才队伍,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引进遵循科学规划、着眼发展、按需引进、规范管理、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学校引进的,对带动学校某一学科或某一领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或对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高具有重要作用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我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包括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特需人才等五个层次。

第二章引进范围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有强烈的事业心、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善于合作的团队精神,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二)学术思想活跃,与国内外同行有广泛的学术联系,能及时了解和把握学术前沿动态,科研成果突出。

第六条领军人才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含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教学名师、教育部创新人才计划入选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取得突出业绩的创新创业型特殊人才;获得过相同或更高层次奖励或称号的专家。

其他不在上述范围人员,但具有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经学校审定同意后,可列入本层次引进范围。

第七条学科带头人

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陕西省“百人计划”、“三秦学者”入选者;省级教学名师、省级教学团队负责人、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获得过相同或更高层次奖励或称号的专家。

其他不在上述范围人员,但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可列入本层次引进范围:

(一)近5年内,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重大项目子课题、重点项目和教育部重点项目;主持过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或全国教育规划一般项目。

(二)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自然科学、科技发明三等奖(前3人)及以上奖励1项;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第1人);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人)、一等奖(前2人);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1人)、一等奖(前2人)。

(三)近5年发表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被SCI收录10篇以上;或被SSCI收录8篇以上;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6篇以上。

(四)具有其它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经学校审定同意后,可列入本层次引进范围。

第八条学术骨干

具有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担任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列入本层次引进范围:

(一)近5年内,主持完成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或国家级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项;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排名前2)、或全国教育规划一般项目(排名前2);或以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项目子课题、重点项目和教育部重点项目。

(二)曾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自然科学、科技发明二等奖(前2人)及以上奖励1项;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人)、二等奖(前2人)、一等奖(前3人);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第1人)、二等奖(前2人)、一等奖(前3人);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第1人)。

(三)近5年发表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被SCI收录7篇以上;或被SSCI收录6篇以上;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4篇以上。

(四)具有其它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经学校审定同意后,可列入引进范围。

第九条优秀博士研究生

应届优秀博士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博士后出站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科研成果突出、发展潜力大,近3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理工科要求有3篇及以上论文被SCI、EI收录;文科要求有2篇及以上论文被SSCI、新华文摘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或经学校审定同意者,可列入引进范围。

第十条特需人才

为确保学校特殊时期对特殊人才的需要,在教学组织、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等方面有突出工作经验的特殊人才,经学校审定同意后,可列入引进范围。

第三章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人才引进方式分为引进和聘用两种形式。

引进是指人才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调入我校,学校为其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引进后为我校固定编制教职工。

聘用是指人才的人事关系不调转我校,以完成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阶段性任务为目的,与学校签订工作目标合同,保证一定的时间驻校工作,完成合同期约定的工作任务,聘期一般为3年。

第十二条高层次人才引进着眼于学校未来发展,不受校内部门编制和岗位职数等方面的限制。

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引进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布引进计划。人事处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和创新团队建设的总体需要,拟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经学校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二)物色人选。各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基本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渠道搜集人才信息,积极向人事处推荐人选,并提交相关简历及其业绩材料。

(三)专家评议。人事处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简历及业绩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提出相关建议。

(四)学校审批。人事处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议意见,提出引进(或聘用)及相关待遇的意见,报学校研究审定。

(五)签订合同。被确定引进(或聘用)的高层次人才与学校签订合同,明确聘期工作职责、工作目标、服务年限、待遇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四章引进待遇

第十四条引进人才待遇

(一)领军人才

1.免费提供校内住房一套(产权归学校)。

2.享受一次性人才引进费50万元。

3.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5-30万元。

4.配备工作室(或实验室),根据需要配备工作助手。

5.配偶可安排工作。

(二)学科带头人

1.享受一次性人才引进费20万元。

2.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15万元

3.配备工作室(或实验室)。

4.配偶可安排工作。

(三)学术骨干

1.享受一次性人才引进费15万元。

2.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10万元。

3.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者可配备工作间(或实验室)。

4.配偶可安排工作。

(四)优秀博士研究生

1.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需要,结合博士研究生自身条件,可享受一次性人才引进费5-10万元。

2.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5万元。

3.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在研期内可配备工作间(实验室)。

(五)特需人才

特需人才引进待遇,以合同形式单独约定。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均属高层次人才引进范围的,除领军人才享受一套住房外,其余待遇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分别执行。

第十六条聘用人才待遇

1.在驻校工作期间,提供住房一套。

2.提供办公室,配备基本办公设施,聘用期满后交回学校。

3.其余待遇以聘用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人事处负责组织和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及服务的各项工作;负责协调科技处、教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集团)等职能部门和相关院(系)安排好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八条建立引进人才联系人服务机制。引进人才进校后,学校确定专人帮助其安排生活,尽快适应环境,投入到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

第十九条学校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人才工作专项会议和引进人才座谈会,深入听取各方意见,专项研究人才工作有关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条高层次人才工作采取校院(系)两级管理和考核。学校负责宏观管理,并指导督促院(系)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院(系)负责日常业务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据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及聘期目标对人才进行考核;院(系)负责年度考核,并配合做好聘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包括应承担的教学任务、学科建设任务及重大科研项目、高水平研究成果、获得高级别奖项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考核方式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对领军人才人只实行聘期考核,考核采取述职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形式。学校对其余所有人才在引进(或聘用)当年免于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引进人才的考核评估意见作为学校兑现待遇和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的,可以续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降低或收回相关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引进人才在聘期或服务期未满调离或辞职的,按照所签订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之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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